乐住保办〔2016〕32号
乐清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
关于取消周芬等2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》(乐政发〔2015〕31号)规定,周芬和张玉秀等2户家庭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,现予以取消资格。
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
主题词: 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租房 取消 通知
乐清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